鲁迅曾说
“伟大的人格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
考试的分数固然重要
却不能为了一个数字
丢掉自己的底线
......
愿各位同学严肃诚信地
面对考试的考风考纪~
以下是《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者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1.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笔记、资料及自带的草稿纸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2.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及开卷考核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核的资料的;
7.以语言或文字方式互相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或互对答案的;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交换试卷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4.盗窃试卷和窃取考试机密的;
5.使用通讯工具接受、发送、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6.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为方便大家了解部分违纪行为,分享部分既往案例供以学习、警惕。
① A同学在考试中,没有及时上交携带的复习材料,在下发试卷后将复习材料放到了试卷下。在考试过程中,该生心存侥幸心理查看所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终止了考试。给予A同学记过处分。
② B同学进入考场后,未及时上交手机。在考试中途主动上交给了监考老师。在此期间,其本人没有主观违规的意识,而且也未曾使用过手机,手机也未曾有响动。后被监考老师终止了考试。给予B同学警告处分。
③C同学携带空白草稿纸进入考场,并在作文考试阶段将作文写在自带草稿纸上,被监考老师发现,随后监考老师将其草稿纸没收,并终止了考试。给予C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诚信是立身之本
我们理应牢记
“恪守诚信、拒绝舞弊”
理应努力营造
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诚信考试,我承诺!
最后希望同学们
调整情绪、舒缓心情
集中精力备考
以最好的状态考取最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