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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日期:2019-06-1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

(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主动协助消除负面影响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或心理健康存在问题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工作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在学校违章用火、用危险品者,如点蜡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若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在公寓或校内其他场所使用或拥有违章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违章电器包括无3C认证电器产品、1200W以上电吹风、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火锅、插电式饮水机、电炉、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电发夹、电暖手宝、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以及其他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

(十二)在学生寝室容留校外人员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容留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男女生互串公寓,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对寝室卫生多次不合格,经教育仍不整改的或故意往窗外丢垃圾、泼水,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对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无故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上述规定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六)在公寓或校内其他场所饲养动物,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带走,屡次违反或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对未经批准,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改变寝室电路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窃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八)对公寓或校内其他场所发现有烟头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正在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对扰乱公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对违反其他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从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

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 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者: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1.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笔记、资料及自带的草稿纸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2.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及开卷考核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核的资料的;

7.以语言或文字方式互相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或互对答案的;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交换试卷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4.盗窃试卷和窃取考试机密的;

5.使用通讯工具接受、发送、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6.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园阳光长跑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1年。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权限管理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及权限管理: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处)审定。

1.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学生,由校安处查清事实,将有关材料转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对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部(处)审定;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查清事实,将有关材料转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对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部(处)审定;

3. 对违反阳光长跑相关规定的学生由公共教学部门查清事实,将有关材料转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对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部(处)审定;

4. 特殊情况也可由学工部(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部(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主管领导,按照规定处分程序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部(处)。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工部(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决定书。对于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七)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当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因各种原因难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八)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接收单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算。对学生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述处理委员会审议。

1.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3.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九)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处分解除

(一)申请解除条件:原则上自处分之日起满半年及以上,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遵纪守法,未出现任何违纪行为。

(二)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班主任根据学生现实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批,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提交学工部(处)审批。

(三)因违纪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将不予以处分解除申请。

(四)解除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有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