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校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通过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记实量化和综合测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提高全体学生的文明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德、智、体表现记实综合测评包括德育记实测评、智育记实测评和体育记实测评三项,三项加权平均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分占20%,智育分占70%,体育分占10% 。
学生德、智、体表现记实综合测评加权总分=德育记实测评分×20%+智育记实测评分×70%+体育记实测评分×10%。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四条 德育记实测评分为《德育实践》课成绩,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五条 智育记实测评分为学习平均成绩,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
计算方法:一学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总和后除以总学分,即为一学年的学习平均成绩。公式如下:学习平均成绩 = ∑(每门课程成绩×学分)/总学分。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六条 体育记实测评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进行测评,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
计算方法:体育记实分,以其体育课评价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进行测评。无体育课的学年里,以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课外体育锻炼参加情况进行测评。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等评选,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可记为合格,但不评定等级。
第三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学生德、智、体表现记实测评工作由学工部(处)统一组织实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 学生德、智、体表现记实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在学年初对上学年情况进行测评。
第九条 班主任召集班干部,逐个审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核实、修正后,结果在班内公布,最后提交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核。
第十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名次与学习平均成绩名次之差大于学生所在班级人数的30%的,二级学院学工办应予以复议,并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班主任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班主任负责给予复议,仍有不同意见的,三天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提交再次复议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后在七天内将复议结果答复学生。学生对两次复议的结果仍有异议,三天内可向学工部(处)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工部(处)受理后在七天内作出复议结果并答复学生,此复议为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表现记实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学生评奖评优、毕业生就业优先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收集整理、归档、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