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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11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计财、教务、后勤、校安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校勤工助学中心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对象及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四)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参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为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流动教室保洁岗、学生校卫队、行政管理助理岗、图书馆协管员、后勤服务协管员等为主。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

(一)本着必要的原则,因需设岗;

(二)各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三)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四)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程序:

(一)每年9月份,由各用工单位填报《义乌工商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每年10月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招聘会,有意愿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可填写《义乌工商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申请登记表》参加;

(三)用工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聘用符合用工需求的学生,并将受聘的学生信息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对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一)校内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工作指导等教育活动,贯彻全面育人的方针政策;

(二) 用工单位应注意日常考核,每月按考核结果发放薪资;在每学期考试周前的一周内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总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考试周前后组织抽查;

(三)每年5月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年考评,评选出“爱岗敬业之星”若干名,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除参加临时性兼职(三天(含)以内)可不签订《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外,其他一切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签订。三方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明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班主任作为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在每学期末将本班学生上交的三方协议书汇总,同《班级日记》一并上交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各班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协议签订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档案。所有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都应主动在学工智慧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各班的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学生勤工助学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对未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书或信息登记的学生,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等相关培训,定期向班主任反馈情况,每学期末做好总结。二级学院在学期末应摸排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整体情况,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每年5月开展“勤工助学之星”评比活动,树立典型正面引导,规范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具体酬金可按岗位不同设定,每人每月原则上不低于400元。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5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额度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三方协议书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协助处理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与校内外用工单位、个人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