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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日期:2019-06-11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设于学工部(处),具体负责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破格申请条件:

当年度主干课程无不及格者,如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 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一类竞赛获一等奖(或金奖)或以上奖励,国家级三等奖(或铜奖)或以上奖励(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地市级或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四)在文体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为我校赢得荣誉(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在创新创业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三等奖或以上奖励,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等奖或以上奖励(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得浙江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荣誉称号;

(七)在校内学生组织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其个人须荣获义乌市级以上优秀团干(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等荣誉,或在其任职期间带领学生干部团队在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和活动开展上成绩突出、成效显著。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工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名额。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处)。

(三)学工部(处)审查。学工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六)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最终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于省政府奖学金下达后15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切实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省政府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