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设于学工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过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予考虑;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非常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30%以内。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工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如师生有异议,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处)。
(三)学工部(处)审查。学工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
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如师生有异议,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于国家奖学金下达后15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