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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9-06-11 浏览数:

为了推动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的公平性,使学习好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中标方式确定。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条  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贷款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承诺毕业离开学校后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经办银行在就读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七)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金额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正常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执行金额本金利息。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利率(月利率)×月数=利息。

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出国等终止或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提前还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者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按相关规定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条  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须提交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贷款学生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生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四)父母等直系亲属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及其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五)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说明;

(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两级政

府盖章的低保证);

(七)家庭情况调查表;

(八)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九)两位见证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一般为二级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或班主任);

(十)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签订合同,由贷款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 还贷方式:借款学生和贷款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可视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1—3年内开始还贷、13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或提前还贷。日期以签订合同的到期日为准。

第十条 贷款违约:借款学生必须按承诺履行合约,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贷款变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与贷款经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应直接与贷款经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经办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

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