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设于学工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2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过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予考虑;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一门主干课或两门非主干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考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工部(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班主任在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交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三)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等级,以适当的方式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处)。
(四)学工部(处)审查。学工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学校公示。以适当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
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发生学籍异动者;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四)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班主任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第十四条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结合,认真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