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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19-06-11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教计200712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实行,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第九条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义乌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新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负责收集《义乌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后两周内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的基本程序是:各二级学院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初步审核—公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义乌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义乌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义乌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最终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年5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5月份接受除毕业班外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条件和程序同上。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无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经常在学生中开展诚信、励志、感恩教育。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