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国家对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第三条 经济补助补偿
(一)两年义务兵期间,高职(专科)学生补助每年2.5万元(优待金),且定期增长(以在义乌市入伍为例)。上述金额由地方政府发放,不计进藏兵增发部分以及部队津贴、伙食费等,士官另行计算。
(二)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对全日制大学生入伍颁发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专科毕业生增发10%。
第四条 复学升学优待
(一)复学规定。高校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转换专业。高校在校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免修。高校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及体育(体质测试除外),直接获得学分。
(四)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五)成人专升本免试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报名,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免试录取。
(六)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七)符合一定条件可报考军队院校。
第五条 就业优待
(一)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三)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等情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四)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五)高校毕业生士兵符合一定条件可在部队提干。
第三章 入伍流程
第六条 男生入伍流程:
(一)网上报名阶段。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大学生可在春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1月10日 至 8月5日),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于9月初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进行审核。
(二)初审初检阶段。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三)实地应征阶段。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放假离校前完成预定兵;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须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前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
(四)批准入伍阶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参照第四章第二十条办理。
第七条 女生入伍流程:
(一)网上报名阶段。符合当年征集基本条件的女大学生(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在春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填写报名信息(6月25日至8月5日)。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并张榜公示。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以下分别简称《审核表》、《申请表》),于9月初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审核。
(二)初审初检阶段。女青年持《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并张榜公示。
(三)体检考评阶段。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四)政治审查阶段。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后,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其进行政治联审和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阶段。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征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同时在省、地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营院外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六)批准入伍阶段。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参照第四章第二十条办理。
第四章 学费补偿、资助
第八条 资助对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以实际缴纳学费为准)。
第十条 资助程序:第一步,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申请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或《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退伍复学者)、《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退役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每年9月开学初,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第二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第三步,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第四步,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于10月初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上报省资助中心核准,于翌年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包含考研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人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