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文件精神,制定《义乌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4日
义乌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机构”),是指在市人力社保部门业务指导下,为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条件公开、申请自愿,满足需要、合理布局,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义乌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群团组织、创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众创空间等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定点机构: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有稳定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的剩余期限1年以上)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设施设备;
3.具备与创业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创业培训(实训、模拟实践)教材和课程。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项目自行开发编制的培训教材和课程,须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召集专家审定并备案;
4.每个创业培训项目须有3名以上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专(兼)职教师均应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教师资格,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方面有相当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5.配备有(可外聘)一定数量、创业指导能力较强的创业导师团队,并能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创业培训、跟踪服务、专业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6.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有序。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市创业培训工作安排,每三年组织一次定点机构申报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携以下材料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认定申请:
1.《义乌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附件1);
2.独立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书复印件;
3.培训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自有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4.创业培训课程项目相关材料;
5.创业培训教师及创业导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师资证书或资质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兼职协议复印件、《义乌市创业培训师资信息表》(附件2);
6.培训教学管理制度;
7.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按照认定原则和条件,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意见,拟认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三)认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下文公布,定点机构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创业培训相关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培训质量。
(一)定点机构在开班前7天,应将培训课程安排、学员名册、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培训班,不予拨付创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实行小班制教学,原则上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以保证教师授课互动效果,并由两名及以上创业培训讲师授课。
(三)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培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时间、内容,学员名单的,须事先报批。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对到课率低于80%的学员,不予安排考核。
(四)建立创业培训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定点机构要建立创业培训档案。创业培训办班结束后及时将参加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考勤记录表、培训学员意见反馈表、创业计划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第七条 定点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组织创业培训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督促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参训学员提供质量优良的创业培训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定点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八条 定点机构(包含经认定的培训辅导类众创空间)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义政发〔2015〕1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最高1000元/人,其他城乡劳动者最高500元/人。
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当年不再享受职业技能补贴。
第九条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按照定点机构培训办班备案内容,对培训班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办班不规范、日常管理松散、随意删减培训内容、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办班资格。定点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追回非法所得,并依规依法予以处理。对优秀的定点培训机构择优推荐认定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的市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是指本地生源、在义高校就读或在义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城乡劳动者需为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义乌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
附件2:义乌市创业培训师资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