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不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市行业特色和产业发展方向,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以高层次、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园来引领示范,建设一批多元化、多功能的大学生创业载体,不断完善政策扶持、载体建设、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指导做好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全市大学生创业园的组织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企业孵化服务,不断优化服务方式,落实优惠政策,促使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积极帮助创业实体申报享受创业补助、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大学生创业孵化功能,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6.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其中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实体数量应达到相应类型认定标准;可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创业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60%以上;创业实体吸纳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实体总人数的30%以上。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类型标准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大学生创业园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150个以上。
2.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100个以上。
3.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75个以上。
4.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新建或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100个以上。
5.现代农业型大学生创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3家以上。主要从事农家乐、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网络销售各类农产品等涉农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创业初具规模,收入稳定,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带动就业岗位30个以上。
6.校园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45个以上。
7.其他类型的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50个以上。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在义乌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科技园区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
第八条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报、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1-2次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有意向申报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经所在镇街同意后,向义乌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二)审核。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情况,组织评估。
(四)公示。对拟认定为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的,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并正式行文、授牌。
对符合省级大学生创业园申报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第四章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资格:
1.大学生创业园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园区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2.大学生创业园被园区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4.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满1周年时,按每入驻一个创业企业5000元与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的总数之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园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经认定的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如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数量高于相应标准20%以上,且运行状况良好,可按上述标准申请预支50%的一次性补贴用于园区建设,余下部分在创建满一周年时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企业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年租金30%的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创业实体是指毕业10年内大学生(含留学回国的大学生)和在校大学生自创实体或毕业10年内大学生(含留学回国的大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市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
2.《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
3.《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
4.《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考核)指标》